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二)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民族乡、镇单位的工作。
(七)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八)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九)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选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个别成员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个别领导人员的辞职。主席团可以作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决定。主席团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十一)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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