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最多不超过十三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可以对主席团成员进行调整。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或者副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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