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