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