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