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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