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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