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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