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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