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