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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