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主席团确认当选资格有效,由主席团发给代表证书。
代表任期从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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