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