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