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和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协助和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出席或者列席乡、民族乡、镇的重要会议;
(七)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八)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和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协助和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出席或者列席乡、民族乡、镇的重要会议;
(七)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八)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