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