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由本小组代表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