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