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的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议题。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会议文件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代表。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