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