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