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第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接受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
第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
第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宣传、普及产...
第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
第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产品质量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使用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因检验、展示、保管、运输等导致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者、销...
第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产领域的重点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质...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启动监督抽查程序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他库存产品、其他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并向质量技术...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避免重复。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当场封存、妥善保管。其抽取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样品,依法无偿抽取。法律法规规定对样品进行买样检验的,从其规定。
检验结束后,被检查人对检验结...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
第三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的内...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结果依法送达被检查人。
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产品...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由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复检所需检验费由责...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执法信息抄告制度。
接到抄告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本...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在查封、扣押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查封、扣押的部门可以先行处理:
(一)易腐烂、变...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质量技...
第四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产品质量实施舆论监督,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由质量技术...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禁止行为的,由质量...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