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明示的内容,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国家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规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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