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样品,依法无偿抽取。法律法规规定对样品进行买样检验的,从其规定。
检验结束后,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退还被检查人;有异议的,样品应当在复检结束后退还被检查人。
样品因正常检验破损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退还被检查人;样品非因正常检验破损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