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