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监督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上一次监督抽查的合格率等因素确定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形式。
监督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上一次监督抽查的合格率等因素确定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