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产领域的重点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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