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对下列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其中第一、二项产品的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突发事件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政府决定实施;第三项产品的监督抽查根据消费者、有关组织的反映启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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