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因检验、展示、保管、运输等导致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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