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因检验、展示、保管、运输等导致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