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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