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服务业经营者采购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提供、使用的产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经营产品的质量。
服务业经营者采购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提供、使用的产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经营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