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
(二)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失效日期。
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
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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