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明示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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