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产品质量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