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