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执法信息抄告制度。
接到抄告信息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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