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创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