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