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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