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