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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