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