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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