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