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