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七条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
(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
(三)复核裁定;
(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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