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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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第二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
第三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
第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七条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
(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
第八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
第九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九条 价格鉴证人应当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第十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
第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单位或者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名册,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三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
(二)受理;
(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
(四)作出结...
第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由委托单位依职权决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
第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
第十八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价格鉴证事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
(二...
第十九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进行价格鉴证,并告知委托单位;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
第二十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制作价格鉴证结论书并送达委托单位。
因受委托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价格鉴证:
(一)委托单位增加委托内容的;
(二)原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
(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
(...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
第三十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二)已...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的...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