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价格鉴证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