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委托其他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活动的。
(一)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委托其他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