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