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第三章 价格鉴证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提出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书面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委托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单位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全部法条